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哪些?
2.广西公务员考试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
4.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
二、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机关养老保险?
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新的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参保需缴纳的大致费用各单位都作了暂扣。经办工作启动后,就会进行2014年10月1日到启动前这一段时间的参保补缴。
三、什么单位可以参加机关养老保险?
答: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2.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四、单位办理参保流程是怎样的?
答:1.参保单位根据桂人社发﹝2015﹞78号文件的规定到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对参保资格进行确认;2.参保单位进行数据采集;3.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增减变动等手续。
五、什么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机关、参公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六、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能不能在广西参保?
答:如果该单位没有在京参保的话,可以在广西参保。
七、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八、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参加何种养老保险?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参加何种保险?
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如何参保?
答: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如何参保?
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中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
十二、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应先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十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具体细则如下: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3.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为保证增值,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除按规定享有丧抚待遇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十七、视同缴费指数如何认定?
答: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
十八、这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中的“老人”、“新人”、“中人”具体是指哪些人呢?
答:1.“老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2.“新人”是指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3.“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十九、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流动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1.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以其本人参保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2%转移社会统筹基金,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进行管理。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灵活就业未选择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住地社保局进行管理,待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二十、调动或辞职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2014年10月1日至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由最初负责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到企业工作的,或辞职、辞退、开除、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二十一、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经批准退休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十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老人”纳入参保范围后其待遇标准不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包括: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
2.“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十三、“中人”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人认为,如果一个人在过渡期第一年就退休了,除退休当年要发放超出部分的10%外,到第二年就要发放超出部分的20%,直到2024年把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金额增加到位,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养老待遇只按退休时对应的过渡期年度核定一次,退休后不再调整过渡期养老待遇,只按调整待遇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十四、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怎么计算?
答: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自2015年以来历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
即: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
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十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如何计算?
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按规定,计发月数与退休时的年龄直接相关,比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规定为170个月;60岁退休的,则是139个月。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
答: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二十七、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经个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八、参保人是曾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其待遇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2014年10月1日后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十九、经批准延迟退休的参保人还需要继续缴费吗?
答:经批准延迟退休的参保人未满70岁前还是需要继续缴费的。但如果满了70岁,经批准还继续工作的,就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样可以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三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后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三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如何管理?
答: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其中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统一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
三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十三、各地原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1.已参加各地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其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确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对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其本人。
已退休或死亡的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3.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本息可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四、职业年金如何建立?
答: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缴费,并全部记为每个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十五、相关政策业务怎么咨询?
答:1.自治区社保局咨询服务热线:966999;
2.南宁市社保局咨询服务热线:12333;
3.其他市县咨询服务热线请关注当地人社局、社保局发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