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人民法院政法干警招录面试和体检公告

2016-11-22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面试和体检公告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讯:根据《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法院系统2016年度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面试和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
  (一)面试人员名单
  根据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的2016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折算后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不低于5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45分的人员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农雅静等93名考生进入面试(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见附件)。
  (二)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11月25日15:00至17:00。逾期不到场进行资格复审的,视同放弃面试资格。
  地点: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民歌湖对面)审判综合楼1楼大法庭。(考生可乘坐6路、19路、29路、34路、39路、46路、72路、74路、76路、206路、211路、220路、601路、603路、609路公交车到民族金浦路口下车)
  (三)面试资格复审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进行验证
  1.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笔试准考证;
  2.报名登记表;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4.户口簿(大专以下学历和职位要求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为广西的报考人员须提供);
  5.毕业证和学位证;
  6.退役士兵证(退役士兵提供);
  7.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还需提供服务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证明》(按照报考指南所规定的模版出具)。此外,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的,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
  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③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8.在职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可在考察前提供。考察前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考生须携带上述有关证件、材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未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或提供的证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按规定认定为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面试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承担。
  (四)面试时间、地点
  1.时间:
  2016年11月26日上午8:30开始进行结构化面试。
  2.地点:结构化面试考场设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结构化面试候考室设在1楼大法庭。
  (五)面试方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
  (六)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资格复审,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
  2.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参加面试。
  3.经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须在11月26日上午7:10前到达面试候考室(1楼大法庭)报到、抽签,考生按抽签序号分别参加面试。凡未在上午8:00到达候考室的,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处理。
  4.面试期间,考生须在抽签前主动将关闭后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产品交由工作人员保管,不得擅自携带进入面试考场和候考室。如有发现,按违规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生交通、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二、体检
  (一)体检人选的产生
  根据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比例),按照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
  (二)体检时间和集中地点
  体检时间:2016年11月28日上午7:00集中。
  体检集中地点: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正门前。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费用
  考生体检费用自理。体检费男性约350元/人、女性约380元/人。
  (四)其他
  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体检。体检当日早上必须空腹,体检时,提供本人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
  联系电话:0771—5788799(兼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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