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公共基础知识: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2017-08-16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广西公共基础知识: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广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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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1、合同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擅自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比如: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一座工厂卖给乙,如果是乙是善意的而且进行了过户登记,乙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但甲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适用规则为以下两点“:
  1、严禁抵消,严禁代位。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这主要是基于合伙企业就有人合性的特点。如:今天张三作为合伙人为了让女儿外出留学,而向李四借款20万。而同时,李四对于合伙企业负有30万的货款。此时,李四不能主张用对张三的债权来抵消对合伙企业的货物债权。同时,李四也不能成为合伙人,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特点。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个人收益可被强制执行。合伙人可以选择那自己在合伙企业的收益去偿还债务。但是债权人不能自己直接去执行,只能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那我们今天就对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进行了剖析。希望同学们做题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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