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西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2020-05-15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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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衍生出了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一个宽泛内容,其中又包括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们今天先来剖析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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