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资源,夯实我县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南府办函〔2020〕20号)及《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政办函〔2020〕2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县招乡聘村用”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和计划
招聘范围为全县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县共31个岗位计划招聘31人。(详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含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社区医学、农村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卫生保健);取得乡村医生资格。
(三)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1975年 11月4日以后出生)。
(四)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五)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从镇卫生院调配。
(六)聘用后必须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七)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聘用:
1.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2.具有2年以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3.符合条件的女乡村医生或本乡村户籍的乡村医生;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报名及相关事项
(一)报名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到11月25日。
(二)报名地点:所在辖区镇卫生院。
(三)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相关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取得资格证的除外);
4.填写《乡村医生申请表》,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
(四)资格审核。应聘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后,由各镇卫生院组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和聘用
按照资格审核结果确定拟聘对象,并在本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六、乡村医生聘用管理
(一)县卫生健康局对聘用人员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由所在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二)对所有聘用的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实施,各镇卫生院具体实施,对新聘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
(三)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聘用后的乡村医生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其福利待遇按《宾阳县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宾政办函〔2020〕27号)相关规定执行,镇卫生院对聘用人员及时建立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
七、其他
本简章由宾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771—825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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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10日